2006年5月26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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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尸体冷藏费该由谁付
江民

  一个小学四年级女生因发烧医治不当而命丧黄泉,一朵含苞待放的花朵就此凋谢。为讨公道,痛不欲生的父母将个体医生和医院告上了法庭。但小姑娘的尸体在殡仪馆冷藏了一年多,这笔高额的保存费应由谁来承担?近日,由衢州市衢江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经法院再审宣判,尹松夫妇搁在心头3年的石头总算落了地。

  医疗事故
  衢江区莲花镇某村的尹松、刘娜夫妇十多年前收养了一名女婴,取名尹晓。夫妇俩将尹晓视为掌上明珠,宁可自己省吃俭用,也不让她受一点委屈。到了2003年,11岁的尹晓没有辜负养父母的厚望,学业、长相样样出类拔萃。尹松的家境虽不殷实,但温饱有余,一家人过得有滋有味。
  不幸却降临到这个家庭。2003年7月10日清晨,本该上学的尹晓卧床不起,尹松摸她额头发现热得发烫,遂马上将她送到村里的诊所。个体医生徐东初步诊断其为“上感,消化不良”,并用了药。下午4时,因病情未见好转,尹松又带尹晓到徐东诊所治疗。次日,尹松、刘娜将尹晓送往某医院治疗,医师诊断其为“上感”,并配了药。服药两天后,尹晓病情仍不见好转。12日凌晨,尹松、刘娜再次背她到徐东的诊所救治。据病历记载:“患者头痛,乏力,面色苍白,有脱水症状,上腹部疼痛剧烈、呕吐呈喷射状,初诊为胃炎”。过了2个多小时,尹晓在输液后不幸死亡。
  活蹦乱跳的女儿突然夭折,让尹松、刘娜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为此,尹松、刘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了案,并将养女的尸体冷藏在殡仪馆。7月14日,衢州市医疗事故尸体解剖小组对尸体进行了解剖,并于8月28日作出了“弥漫心肌炎、轻度间质性肺炎、肺淤血、肺水肿、肝淤血伴积汇管区炎细胞浸润、双肾死后变化”等12项病理诊断。

  赔偿之诉
  2004年3月1日,尹松、刘娜向衢江区法院起诉,要求个体医生徐东和医院赔偿丧葬费、冷藏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补偿费等合计102659.3元。法院受理后,委托衢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院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同年10月18日,浙江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患者死于暴发性心肌炎,心力衰竭、肺水肿,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徐东为第一责任人,医院为第二责任人。10月26日前后,法院向3方当事人分别送达了鉴定结论。10月30日,尹松、刘娜将尹晓的尸体进行火化。至此,尸体在殡仪馆冷藏长达487天,支付保存费高达23720元。同年11月1日,尹松、刘娜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徐东和医院为高额尸体冷藏费“埋单”。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医患纠纷经市、省医学会的鉴定,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徐东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医院负次要责任,尹松夫妇不及时将尹晓转到上级医院治疗,应自负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尹晓的死亡损失为丧葬费2000元、尸体冷藏费1414.48元、交通费764元、医药费54.88元、精神抚慰金25722元、误工费1198.32元、尸体解剖费1000元,共计32151.68元。判决徐东赔偿55%即17683.42元,医院赔偿35%即11253.09元,双方互负连带责任。

  抗诉再审
  尹松夫妇于2005年3月1日向衢江区检察院提出申诉。其主要理由是:尸体保存费是为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需要,故应属于鉴定费范围。尹晓的尸体保存了487天,期间没有任何单位通知该如何处理。原审法院根据一张所谓“衢江区卫生局的通知”,就认定冷藏费的计算从2003年7月12日始至同年8月10日止(28天),其余均为扩大的经济损失,显属错误。
  衢江区检察院立案后,调阅了原审案卷,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用以支持认定本案1414.48元尸体冷藏费的唯一证据,即2003年8月10日衢江区卫生局的通知,并非原审原告或被告申请调取,而是承办人依职权取得,此行为违反了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相关规定。而且,原审判决对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的认定适用不同的法律标准,确有错误。于是,该院将此案依法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
  衢江区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判认定的“衢江区卫生局的通知”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尸体冷藏费应算到申诉人收到最后一份鉴定结论即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之次日(即2004年10月27日)。另外,两被申诉人承担90%的赔偿责任过高,综合患者病因和医方医疗过失,应各负50%民事赔偿责任为妥。法院据此作出改判,申诉人人身损害损失医药费54.3元、丧葬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47736元、误工费1198.32元、交通费764元、尸体冷藏费23572元,合计75323.62元,由徐东赔偿22597.08元,医院赔偿15064.72元。